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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资产

债权资产

  目前,经济法学界普遍否认货币使用权的投资财产客体性质,以及由此形成的债权资产的投资成果客体性质。金融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债权资产投资,这是对投资客体性质的严重误解。   首先,从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上来看。它的基本理论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资产的是规定时限的货币使用权;二是债权资产的不参加对方的生产,并且其收益是固定的。货币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其享有主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产权,并且能够形成相对独立的处置和分配权,完全可以作为资产使用。因此,完全符合投资财产客体的要求。此外,由货币使用权转让而形成的债权资产,也完全符合投资成果客体的要求,它与其他投资成果客体并没有本质区别。使用期限只是判断使用权是否完全的标准,它是产权转让的时间界限,而不是判断投资性质的标准。至于债权资产主体是否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是否具有固定性,同投资的性质没有直接关系,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投资的标准。   其次,从投资客体的比较来看。任何投资都能够以到期归还的使用权作为投资财产客体和投资成果客体,并且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产业投资中,投资主体可以将依法购买的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资成果客体使用。在金融投资中,投资主体也能够以其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资财产客体使用,也可以将其转换成特定形式的投资成果客体。并且,任何使用权实际上都有到期时间的限制,但这并不能改变其能够作为投资客体的属性,并不影响其成为投资成果客体。因此,货币的使用权也同样可以作为投资财产客体使用,债权资产也同样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成果客体。货币使用权享有主体实施的,形成债权资产的行为也同样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   第三,从金融投资的性质来看。任何金融投资在法律性质上,转让的都不是所有权,而是归属于所有权的某种特定的财产权。并且,任何到期都需要归还。即使是股权投资,在公司经营期满时,或者因各种原因解散时,也需要向投资主体归还其投资财产客体和由公司保留的投资收益。如果企业经营失败,则哪种金融投资投入的财产也可能无法偿还。当然,债权资产与股权资产是有一定区别的,但这并不影响它们投资属性的一致性。再从金融投资中的债券投资来看,债券投资投入的也是货币的使用权,所形成的债权资产与其他经济活动形成的债权资产,在性质上是完全相同的。既然普遍承认债券投资是投资,承认债券投资所投入的货币使用权是投资财产客体,承认它所形成的债权资产是投资成果客体,也就必须承认其他货币使用权的投资财产客体性质,必须承认其他货币使用权投入所形成的债权资产也是投资成果客体,其他用于形成债权资产的投入行为也是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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