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本公告日,股东舜天经协拟实施上述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自然人股东在非交易过户时做出的承诺如下:
自衡水时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水时昌”)所持南京聚隆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就本人过入的股份,本人承诺继续严格遵守衡水时昌在南京聚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有关承诺。自衡水时昌所持南京聚隆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就本人过入的股份,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相关主体买卖股份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全体合伙人的减持比例符合上述规定,本人承诺在承诺期间内拟减持股份的,须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南京聚隆。
衡水时昌在南京聚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1.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2.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如连续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如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本次拟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减持股东将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股东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减持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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