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已被战火焚为焦土的成都,经过各省移民不断建设,民间建筑绚丽多彩。
从清代前期到清末,成都的商铺价格呈现怎样的走势?清末时成都人住什么样的房子?住房和商铺怎样租赁和买卖?政府怎样征收房产交易税?
移民将建筑精华带进成都
1644年12月14日,张献忠在成都建大西国,称孤道寡两年就逃离成都。外国传教士利类思、安文思,亲眼见张献忠行前下令四面纵火:“转瞬间,川中首城已成焦土。”
清顺治十六年(1659年)八月,身着戎装骑高头战马的四川巡抚高民瞻,率大军入成都:“时成都城中绝人迹者十五六年,惟见草木充塞,麋鹿纵横,凡市廛闾巷,官民居址,皆不可复识!”
高民瞻长叹一声,只好和将吏以残败不堪的城楼为“官衙”。“城中豺虎熊 ”很多,成了天然野生动物园,官兵们此后常在城中“打猎”。
甘肃、陝西一些早期的移民百姓,随清军到成都。高民瞻对移民实行多劳多得的占地修房政策:“俱伐树白之为界,强有力者,得地数十丈不止。”移民们“先施棚帐于髑髅瓦砾间”,接着砍树做房柱,割下齐人高的蒿草作屋顶……随军百姓和兵士才有了栖身处。
1661年清廷第一次户籍清理,全川仅有8万多人,成都只有1万多人。1659年后,四川巡抚张德地等官员开始重修成都城。
移民把各省建筑精华带到成都:大小官廨、庙宇、祠堂、民房、各省会馆……城中之城“满城”,房舍全系平房院落,有水塘、亭榭、参天古木,仿佛幽雅郊野风光。晚清后,成都修建了不少外国教堂、学校,房屋建筑又新添中西文化交融的特点。
富人穷人 各居其所
清末华阳县令周询说,公馆即富贵独家豪宅:大门外多筑照墙,大门内数步即中门,左为侧门,右为“司阍室”(传达室);中门内是天井,进去为大厅,再进去是厨房、花园、菜圃、茅厕……清末成都最大公馆,月租不超过50两银子,以月租10两至20两者为多。若分租正房或厢房,月租不过数两。
杂院,即多家人同住一个院子,俗称“十家院子”。租金每间每月制钱数百文。当时木匠、泥水匠等技术性工匠每月收入3000文左右,房租是一笔大开销。赤贫市民根本无力租房,成都四城门内外河沟、城墙边野地,搭建了许多东倒西歪的烂棚子,夕阳鸦噪声中一幅末世苍凉图画。
铺面就是街面商店。铺面上层多有楼,老板一家人即住楼上。繁盛街道上的三间“铺面”,年租金四五百两。单间年租百两或数十两。公馆、杂院租金多按月交纳,铺面则一般按季或按年交。
当时报人傅崇矩说:“省城内,南北多公馆,东多铺户,西多陋室。”意思是南门北门富人多,东门商家多,西门则穷人棚户区多。
商铺价格步步走高
2012年12月20日,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产契证陈列馆”开展。93张斑驳、泛黄的房产契证,留下300年来丰富的历史信息。
展出的成都最早房地契,是康熙三十年(1691年)的,堪称“成都第一房契”。区域为东御街中段一块空地,交易金额为白银50两。值得重视的是:第一,市中心的东御街居然有“空地”;第二,买卖为双方自立契约、中间人作保、官府收契税银并监理存档。体现了当时成都从毁灭走向城市重建中,政府已对房产交易进行正规管理。
从另一份乾隆年间的老房契可以看出,成都民居多为前房临街,房后有菜园。说明所居市民虽然类似如今的“城市户口”,其实又是种菜、卖菜的农民,具有典型农耕城市特征。另外一些房契中,描述院落有水井几口,“林园”中花草树木品种及数量……折射出房屋建筑注重环保生态,有浓郁田园城市的风貌特点。
19世纪后的嘉庆、道光时期,城内临街铺面多起来了。
南暑袜街上现存最早的房契,记录道光十四年(1834年),袁陈氏因丈夫死了缺钱用,把两间铺面以580两银子卖给王同兴。清代道光年间粮价每石(以300斤算)仅一两左右,580两可买大米17万斤。我从《新津县志》卷八查到,道光十七年(1837年)任福建漳州知府的童宗颜,以600两银子买下新津县长乐乡水田25.5亩,每年收租谷31石。
说明成都大毁灭170多年后,又发展为商贸大都市,所以商铺价格步步走高。当时有许多人投资铺面,坐收租金,一张咸丰五年签订的契约显示,尤颐山以纹银1000两,买下盐市口坐西向东的4间瓦铺房,租给方乾盛、龙泰号两家经营。一份光绪九年(1883年)的房契上,总府路的两间铺面卖了1100两。当时技术性工匠(木匠、裁缝等)月收入不到2两,工作50年也挣不到这么多银子。
成都收藏的清代前、中期房契数量少,清末至民国的房契数量大增;房产交易涉及民房、会馆、教会、学校、寺庙、企业、军队等。
房产交易税费不低
民间买卖双方订立、有中证人签字但未经官府验证的,叫白契。买卖双方经过官府备案并纳税,加盖官印后称红契。
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任四川按察使的张集馨记载:各级地方官都从地亩、房产交易中雁过拔毛、层层盘剥,“沾润税契银两,以肥身家”。所以茶坊酒肆中,老百姓“每讲论田土,差役必从中百计怂恿”;甚而买卖双方“讲论未定,差役即报官勒税”。老百姓“稍涉辩争,即押入卡房(拘留所),其风由来久矣!”
傅崇矩记录,1909年前房产交易都由衙门直接经手,“以此为大宗进款”。成都县买卖房产,过户时税银要收总房价的8.2%,华阳县收总房价的6.835%。1909年四川省总督赵尔巽成立省级税收机构“经征总局”,各州县派有委员,设立分局(类似税务分局)。各分局大致把税收总数的十分之一拨为办公经费,十分之九缴交省上藩库。
值得注意的是,从宣统元年(1909年)十二月起,新执行的房产交易税,额外征收了类似现今的“教育附加税”:
成都县“税契六分,库平收兑,又代收提学司高等小学堂并练费等款,通共一分九厘”(即教育附加税1.9%),共收房屋交易总额的7.9%。比如房产价值100两,纳税7.9两。比原来未设“经征总局”前收8.2%,税负少了一点。
华阳县“税契五分六厘八毫,库平收兑,又代收提学司中学堂、实业学堂等款,总共一分一厘二毫”(即教育附加税为1.12%),共收房屋交易总额的6.8%,比原来的6.835%也少了一丁点。
“经征局”比以前地方官统办,办过户手续的效率高了一些:“五日内换填官契”——五天之内“换本本”。
工本费宰人没商量
清代也有“过户”时贴的“印花税”。藩司衙门(即布政使衙门,掌管一省财赋、民政)专门印制有一种“契尾”,盖有省级布政使大印。纳税款外另缴银数钱,即给“契尾”一张,贴于契约之后,“表示此项产业之转移,亦经布政使证明也”。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契税改归经征局管理,即将“契尾”废除。另由布政使(藩署)制发一种“官契”(统一格式的正规过户产权证)。民间买卖产业,一律以“官契”为准。“每官契一张,须缴工本银二两,以一两归藩司,一两呈总督署作办公费。每年约发官契六七万张,督、藩两署由此亦各增收入六七万两。”
清末华阳县令周询评论:“此项工本,在契价较巨者,加缴银二两,尚不为难,若买价仅数十两或十余两者,则担负殊重耳!”意思是:如果买套百万元的房子,除税费外另外多交2万元工本费,还可以忍受。如买套仅十万元的小旧房子,除税费外也要多交2万元工本费,给当官的作办公费(实为官员自由支配的小金库),负担就太重了。
清末也有职业房屋中介“房经纪”。宣统元年(1909年)官方普查户口统计,当时“发有规则”(执照)的“房经纪”有70家,看来清末成都房产交易也火爆呢。(郑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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