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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8篇) 内容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对外劳务合作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获得了迅速 发展。但由于我国对外劳务合作起步较晚,相关 法律 法规相对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输出的劳动力素质不高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政府应当制定 科学 的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战略,加快对外劳务合作法制、管理体制建设;企业 应该提高竞争力创新经营模式。与此同时,以 英语 和职业技术为核心,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建立与健全对外劳务合作促进体系和保障制度。关键词:对外劳务合作 外派劳务人员 问题 对策 所谓国际劳务合作就是指国家间提供各种活劳动并取得外汇收入的经济活动,是国家间经济合作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大国,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繁重的就业任务,积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进一步拓展新的劳务合作领域、提升劳务合作水平,对于缓解国内就业压力、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国内方面 1.缺乏统一立法。从总体上看,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一部关于对外劳务的专门法律法规,并且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外劳务合作市场混乱。以我国最大的劳务输出市场新加坡为例,一些中外中介机构互相勾结、倒卖指标、加收代理费和保证金,甚至蓄意诈骗,导致大量劳务人员上当受骗或非法滞留。此外,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关系由于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部门规章来调整,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各执一头,使得管理中缺位和越位现象经常存在,这种多方共同管理的局面带来了管理工作秩序混乱、效率低下。一个劳务输出项目从申请到立项、政审、申办护照等所需办理的手续非常繁杂,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把劳务人员送往国外工作地点。2.我国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强。首先,与国际先进管理水平相比,尤其是在利用 网络 资源方面,企业管理水平较低;劳务外派企业缺乏长期的规划,很少在海外设点,人力资本招募带有极大的盲目性、临时性。其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外派形式单一,承包公司普遍采用承包海外工程输出劳务。近年来,我国海外工程承包劳务项目占我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 80%,而国际上除了工程承包方式以外,还有与雇主签约输出劳务、在国外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向海外派遣劳务人员等,由于派人的渠道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国内或国外的中介,这就产生了一系列的中介费、管理费等,使劳务的成本缺乏竞争力。再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能力不足,市场份额少。截至2004年底,我国在外务工人员还不到60万人,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7%,因3/4集中在东亚和东南亚,累计的劳务收入也不足300亿美元;而对发达国家等主要劳务市场的人员输出还不到10%。菲律宾作为最大的劳务输出国,其国内登记的海外劳工高达500多万,占国际劳务市场的7.5%。最后,导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整体竞争力不强的原因还在于政府对于劳务合作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在促进政策方面,缺乏像外资、外贸那样的减税、退税等支持政策,一定程度上 影响 了企业的积极性;在服务体系方面,至今尚未建立一个搜集并向经营公司和劳务人员有效传递国际劳务市场信息的网络平台;但相应的审批程序依然繁琐。3.我国劳务供给与国际劳务需求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国际劳务市场近年来的一个显著趋势是,普通劳务逐步降低,中高级技术工人的比重不断攀升。据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报告,oecd国家引入的受过高等 教育 的外籍工人比例已超过60%,而受过初级教育的外籍工人仅占10%左右。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现状是,对外劳务输出主要以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农林牧渔业等非技术性工作的人员为主,占到75%,输出的高级劳务人才比例偏少。此外,我国潜在外派劳务人员主要是 农村 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工人,他们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技术能力不高,语言能力不强。这种状况导致我国在日益增长的国际高级劳务需求面前,屡屡错失良机。在 计算 机软件服务领域,我国所占市场份额仅为世界市场的1‰。由于发达国家引入以受过高等教育的外籍劳务人员为主,致使我国的对外劳务输出主要以发展 中国 家为主,并造成同质低价竞争现象。以毛里求斯为例,作为我国在非洲输出劳务最多的国家之一,多年来进入毛劳务市场的中国劳务合作公司多达30家,年外派劳务人数由1991年的641人增至2002年的11232人。但由于市场竞争等原因,劳务人员底薪也由上世纪90年代初的250美元下降到120美元,降幅达52%;我国劳务公司向厂方收取的管理费也由每人每月50—100美元降至25美元。 对外劳务管理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中的一个大问题。建筑行业施工一线人员大部分都是外部劳务,因此,抓好外部劳务的管理,成为施工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环。2005年6月20日铁道部副部长卢春房在胶新铁路建设管理现场会上就强调要加强对外部劳务分包的管理。笔者特从所在的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的实践来分析一下对外部劳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对外部劳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外部劳务使用与管理是施工企业适度规模扩张和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但当前施工企业在劳务使用与管理中,存在严重的有章不循或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在:企业内外领导指定推荐各种“关系”(含“亲属”)的包工队,使用无资质、低资质、低素质的包工队等。因而,一旦包工队出了问题,责任和损失全由企业承担,造成项目严重亏损。有的企业对包工队重包轻管、以包代管,安全质量事故频发,砸了企业的牌子,损害了企业的信誉,使企业丢了市场。 1.外部劳务管理机构职责不清,职责履行不到位 对外劳务管理机构有设在工管、开发部门,还有设在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这是管理机构不统一的表现。有关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有关部门不清楚自身合同管理的具体职责;未尽或不主动地去尽合同管理的职责。这就导致了管理职责的不到位,管理效率的低下。⒉外部劳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滞后或落实不到位 制度建立得完善与否是搞好管理工作的前提。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这几年来一直致力于项目管理,制订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的措施,并汇集成《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手册》,其中包括了对外部劳务队伍的内容,如《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外部协力队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但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内容有待充实和修订。因为近期中央部委又出台了不少有关外部劳务和农民工的新规定,如果不补充进去就会使管理滞后;第二,缺少对劳务分包合同、民工工资、工伤处理等重点问题的具体规定;第三,这些办法在实践中的落实不甚到位。 3.选择外部劳务队伍把关不严,外部劳务使用比例过高 一方面,不少项目部能严格按照外部劳务管理办法,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格的外部劳务单位,签订合同,认真管理,使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还有一些项目部出于种种考虑,不按有关规定执行,选择和使用了不合格的外部劳务队伍,而且在具体管理过程中也放松监督,甚至出现不少的纠纷。还有一点,就是外部劳务使用比例过高,这是目前全国施工行业的问题。卢春房在胶新铁路建设管理现场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开展工程分包专项治理活动,主要任务是查处大量使用包工队和偷工减料等问题。 ⒋外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不善,出现不少纠纷 合同文本不规范,甚至多数直接使用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名称;合同条款不规范:约定有管理费、工程款、机械租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无资质、假证件、分包给个人、再分包等;混淆我方与分包方人员的劳动法律关系:发工作证、印名片;统一管理,统一考勤; 对劳务分包方的违约行为缺乏控制和制裁 ;忽视分包单位与第三方的经济关系。因为不严格管理导致法律纠纷出现,如劳务费纠纷、民工工伤纠纷等,而且有上升势头。 二、危害及根源 对外部劳务管理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和危害。在工程单价偏低的情况下,又选择使用主体不合格的外部劳务队伍进行施工,往往会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同时还极易引发劳务费、民工工资纠纷。卢春房在胶新铁路建设管理现场会上的讲话指出,工程分包是一个老问题,也是目前影响质量最严重的问题,很多质量问题追本溯源都可以归结到违法分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上,必须下大力气予以整治。归根到底,不加强外部劳务管理则损害企业名誉、信用,影响投标工作,受到各种行政处罚与司法仲裁;直接影响项目效益的获取。 对外部劳务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⒈有关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工程分包、分包主体、民工问题等无统一明确的专门规定; ⒉在主观方面,项目负责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不清楚有关政策法规,清楚的不愿执行等; ⒊在客观方面,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合法的劳务队伍奇少、使用包工头的队伍便宜等。 三、对策:改善和加强对外劳务管理的几点意见 ⒈不断学习、贯彻、落实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尤其是最新颁的法律法规应重点学习《劳动法》、《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对外劳务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对外劳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近期,中央部委又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我们要及时学习执行。同时应学习贯彻落实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如在我们中铁大桥局集团,就应当把《项目管理手册》的内容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加强项目各方对外部劳务的法律认识,提高对外部劳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素质。 ⒉建立健全对外劳务管理的机构 我们认为,外部劳务管理职能放在工程管理部门为妥,因其与现场施工联系最密切;同时法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参与外部劳务的管理。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已经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务部于2003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接着,一公司、五公司、二公司、六公司先后成立法务部。这些法务机构在参与外部劳务管理、处理和解决外部劳务法律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⒊加强外部劳务合同管理 首先,要推广使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的来源:国家工商总局与建设部联合制订并发布;互联网上查找;企业内部根据本企业实际并参照国标制订发布;其它途径。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则:应当把示范文本作为首选;不能生搬硬套;大原则不能变;若无示范文本可参照相近的示范文本。最近,我们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法务部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遵照集团公司领导指示,联合工管、人力资源、审计、工会等部门,在很短的时间内制订并发布了《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各子公司、各项目部遵照执行。 其次,要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的过程管理。包括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解决。丰富多彩的是现场的合同过程发展。劳务作业质量、进度、变更,劳务作业量清单,中间支付凭据,来往信函传真,外部劳务方的违约信息,甚至录音录像,气象资料,安全、机械设备保管看护等等。劳务分包合同后期管理是各种纠纷多发时段,尤其应引起高度重视。 ⒋依法分包 学习了解有关劳务分包的政策法规;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单位的资格;规范劳务分包合同;监督劳务分包单位与其雇用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违反劳务分包中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我们概括了劳务分包“十不准”,即:①不准转包、违法分包、再次分包;②不准分包给无法人执照、无资质的单位;③不准使用挂靠其他有执照有资质企业的单位;④不准使用不规范的合同文本;⑤不准在合同文本中使用非劳务分包性质的内容,如桩基工程协议、工程款、大型设备租赁、主材采购;⑥不准在书面合同中规定收取管理费;⑦不准承(总)包方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将工资支付给非直接雇用的民工;⑧不准承(总)包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分包方的任何人员发放有关其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名片等;⑨不准分包方以承(总)包方及其项目部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经济关系;⑩不准乱刻乱盖项目部印章、乱签字。具体地说,首先要把好审批关口,要对所使用的外部劳务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严禁参与本企业施工。其次要对所使用外部劳务建立一套从施工生产到后勤保障管理制度,实现从施工现场内到现场外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的顺利过渡,同时对施工队伍中的施工人员严格把关,达到施工队技术水平要求。第三要及时了解和监督外包队伍在完成任务的过程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防止各种漏洞的出现。为此,我们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实施了外部劳务注册制度,规定在我集团项目从事劳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五证一照”,即资质证书、法人授权书、安全资格认证书、外出施工证明,以及营业执照。截止目前,在我集团公司注册的合法的外部劳务单位已逾100家。 ⒌依法处理民工工资等问题 我们认为,支付民工工资的正确做法是: ⑪直接聘用的农民工,由企业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直接发放工资; ⑫企业对于合法的劳务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法只有监督的权利,没有直接支付的义务。因承(总)包企业与此类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⑬在企业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形下,如果包工头(分包单位)逃之夭夭,那么承(总)包企业则依法(政策)必须承担农民工工资; ⑭为了防止农民工工资风险转嫁给进行合法劳务分包的施工承(总)包企业,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工资风险保证(金)条款,而且必以银行保函/现金/有实力的法人企业担保等形式兑现。总承)包商在对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中, 可监督分包商(或承包商以分包商的名义)将农民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在银行的工资卡.⑮另外,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规定“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加重了承包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给予关注。 最近,大桥局集团解决民工工资问题的实践迈出了一大步,中铁大桥局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部民工工资全部实行电子化发放。具体做法是:首先,由股份公司项目部财务牵头选择商业网点遍布广大农村的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委托代理行,凭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给每位民开立一张“金穗卡”及对账折;其次,责令各分项目部和协力队伍老板对6月30日之前的民工工费进行一次彻底清算,并按股份项目部提供的统一格式造出各协力队伍“民工工费结算支付表”,由民工本人、协力队伍负责人和分项目部签认后上报股份公司项目部财务审核汇总;最后,对审核无误的民工工费由股份公司项目部财务直接开具支票给银行,将民工工费打入每一个民工的工资卡上。 为了处理好民工工资发放问题,我们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法务部还于2005年10月11日起草了《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首先肯定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实行民工工资电子化发放,这是劳务分包管理上的尝试和探索。同时,我们指出,第一,务必严格区分民工与集团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规定工资支付方式。第二、要谨慎设计民工工资支付单表样(或民工工费结算支付表)。在合法劳务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支付单的名称上不应出现“大桥局”字样,更不能加盖我方任何印章;正文中应注明支付单位为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使用劳务分包单位的名称,监督支付单位可以注明为我方;第三、务必认真学习《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各单位、各项目部弄清我方与分包单位、农民工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真操作和监督民工工资发放程序,避免法律风险。 ⒍积极应对合同纠纷,认真处理合同诉讼 外部劳务用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涉及劳务费、民工工资、民工伤亡等种类。我们本着平等、友好协商的原则,严格遵照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信访条例等规定,将矛盾尽量化解,不使其激化。一旦发生诉讼,我们会按时出庭、举证、答辩,维护合法权益。为了及时总结、分析包括外部劳务用工在内的法律纠纷案的经验教训,我们编写了《中铁大桥局集团法律纠纷案例选》(第一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得到了极高的评价。 关键词:对外劳务合作,国际劳务市场,法律对策 从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有了较大的发展, 它已经成为我国开展对外服务贸易中的一个优势项目。截至2008年底,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累计完成营业额559亿美元;合同额599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62万人。每年派出的劳务人数由1979年的2000人左右增至现在的42.7万人, 无论是行业分布、市场分布, 还是劳务的技术层次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行业齐全、低中高级劳务并存和市场分布广泛的劳务输出格局。“输出一人, 富裕一家, 带动一片, 安定一方”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百姓赋予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一种美誉。 一、对外劳务合作的定义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 是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 通过经中国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有组织、有管理地向劳务输入国派遣其短缺的劳动力, 参与当地经济建设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既有利于缓解劳务输入国个别行业劳动力不足的困难, 提高其产业竞争力, 也有利于中国与劳务输入国通过优势互补实现相互合作, 它不是单纯的劳动力输出, 所以称为对外劳务合作。 二、劳务合作的特点 (一)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是通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境外雇主和劳务人员三方签约实现的。 在实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时,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境外雇主和劳务人员应分别签订合同, 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三份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必须一致。 (二)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是在双边经贸合作框架下进行的。 中国商务部利用双边经贸联委会、混委会和自贸区谈判等经济合作框架及平台, 与劳务输入国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通过签署双边劳务合作协议和工作磋商等方式, 促进双边劳务合作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 对外经济合作项下外派劳务是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企业在境外从事对外投资和实施承包工程时, 优先使用当地劳动力, 对在当地找不到合适的劳动力, 将国内自有职工或招聘的工人带到境外实施项目, 并保证项目完工后组织劳务人员回国。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出境务工的中国劳务人员, 在境外工作期间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与当地社会和谐共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返回我国, 不给劳务输入国造成就业和移民压力。 三、目前我国对外劳务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统一立法 从总体上看, 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一部关于对外劳务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关系目前主要依靠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的行政手段和部门规章来调整, 如何更强制有效地规范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问题仍然是我们国家立法的一个目标和任务。如果不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统一管理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管理上的漏洞将不可避免地存在, 给不法企业和个人提供可乘之机, 给一些劳务输出公司钻法律的空子, 弄虚作假, 提供根本不存在的就业机会, 致使不少走出国门的劳务人员上当受骗, 在国外陷入极不人道的境地。以我国最大的劳务输出市场新加坡为例, 一些中外中介机构互相勾结、倒卖指标、加收代理费和保证金, 甚至蓄意诈骗, 导致大量劳务人员上当受骗或非法滞留。 (二) 管理体制不顺畅, 管理行为不规范 我国的对外劳务输出是在过去外援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劳务输出的政策、目标、原则、要求和管理方式及管理权限等基本上沿用60年代外援时的办法。在我国, 对外劳务合作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均可授予企业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 致使不同的劳务输出公司隶属于不同的机关、部门。因此, 存在管理层次过多, 政出多门和行业分割等问题。长期以来,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各执一头, 各地方相关部门在文件政策执行上又存在偏差和不规范的行为, 使许多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 由于手续繁杂, 办事效率低, 层层的管理费手续费等增加了成本, 降低了我国在国际劳务市场的竞争力。一个劳务输出项目, 特别是敏感国别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劳务项目从申请立项、政审、申办护照等手续的办理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才能把劳务人员送往国外工作地点。 (三) 东道国政府在市场准入和入境管理等方面故意设置各种障碍 由于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到一国的劳动力就业和社会秩序问题, 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各国对该领域的开放均持有谨慎态度, 甚至进行各种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其市场对劳务人员订立较高的准入条件。英国对来自我国的护士和护工, 要求她们的英语水平达到雅思6分或6.5分以上。印度新近出台的签证政策只允许我国派遣高级技术管理人员。2、对劳务的输入进行配额或数量限制。以色列、毛里求斯近年来大幅削减向我国劳务人员签发的工作签证, 致使我国赴这两国工作的人数锐减。3、对劳务的入境签证进行严格管理。在给我国劳务人员签发工作签证时, 不同的国家设置的障碍不尽相同, 有的国家审批程序复杂, 审批时间长, 有的国家对劳务人员的工种做出各种限制, 有的国家索要很高的签证费, 有的国家则要求提供很多不合理的文件。如印度的工作签证审批时间长达5-6个月, 加拿大等国要求提供申请一定数额 (人民币3万元以上) 的银行存款证明等。 (四) 歧视性障碍 我国的劳务人员经常在海外受到歧视, 被迫接受不公平待遇。如资格承认方面, 在申请欧美发达国家的工作许可过程中, 东道国普遍不承认我国的教育学历和职业资格, 导致我国公民往往不能获得市场准入机会, 即便是得到了工作签证, 往往也只能高职低就。工资待遇方面的歧视也是普遍存在的, 以研修生名义进入日本的我国劳务人员得到的实际报酬仅仅只有当地工资水平的三分之一, 有时甚至更低。 四、相关对策 (一) 健全相关法制 长期以来, 我国的劳务输出立法滞后,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非常突出。从改革开放至今, 我国政府陆续地制定并颁布了一些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1997)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2002)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2002)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 0 0 4) 、《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 (2004)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6) 、《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 (2008) 。另外, 还对中国人的境外就业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但总体来看, 仍没有一套专门关于劳务输出的法令、法规。在现行《劳动法》中, 对劳务派遣工种、派遣期限、派遣合同、派遣组织责任、用人单位责任都没有明确规定, 也没有关于海外就业的相关规定。而且现有的行政规章涉及面窄, 执行和处罚力度也明显不够, 难以有效的遏制非法经营活动。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 也就更谈不上于其相匹配的监督检查执法措施。另一方面, 我国现有的劳务输出的法律、法规, 还没有与国际社会接轨。一旦我国对外劳务的某些具体做法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相违背, 我们就会陷入无法可依、无法可循的局面。既会损害输出人员的利益, 也不利于面向各个不同国家地区的对外劳务输出。因此健全相关法制是进一步推动我对外劳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要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 包括自带劳务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建立国内合作网络, 共同防范风险, 分散风险责任。国内合作包括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代为招收、培训外派劳务人员或选送本单位职工出国劳务。在确定合作关系时, 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与受托企业或单位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 并向其出具《授权书》, 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合作伙伴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不得与自然人建立合作关系, 特别是不得委托个人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不得与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发生合作关系。合作伙伴不能同时兼外方雇主或中介机构的代表。明确合作方法和形式。如果要求所派人员必须在职的项目, 需选择适合外方条件的企业负责实施选派事务。从外省市直接招收劳务人员, 须将本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查意见 (具有自办签证权的企业自行出具项目审查意见) 报劳务人员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委托权限确定合作伙伴的职责, 用委托书确定合作伙伴的权利, 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代理外派劳务业务, 也不得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或承包经营外派劳务业务。 (三) 外派劳务人员自身也要有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要通过我国合法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出国务工;二是认真审核与外派劳务公司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及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是否包括了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交通、生活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女工和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条件、纠纷和争议处理、工伤亡事故处理等必要条款, 三是要咨询支付的中介费和服务费是否符合我国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规章制度等。 参考文献 [1]、邢厚媛:《众人皆醉我独醒, 骤变更有商机存--2008年对外承包劳务合作述评》,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网站2009年4月学术争鸣栏目。 [2]、林汉川主编《:中国劳务合作发展机制研究》, 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启纪华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亚促进法及实用指南》,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 对外劳务合作 现状 问题 我国的对外劳务输出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向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实施对外经济援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每年营业额增长基本保持在10%~15%的增长速度,每年派出的人数也保持稳步上升趋势。就行业而言,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领域已日趋多样化,由最初的援外工程施工扩展到现在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环保以及高科技领域。但迄今为止,我国外派劳务人员仍以非技术工人为主,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农林牧渔的外派劳务人员占居劳务大军总数的前三名,约占外派总人数的75%。商务部统计数字表明,截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已累计完成营业额3788亿美元;合同额429亿美元,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645万人次(郝冰,2006)。作为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与其他国家劳务输出的规模、水平相比,我国的劳务输出规模还较小,劳务输出人员档次还不高。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平均每年输出劳务人员10万左右,仅占国际流动劳务人员总量的0.3%。虽然近年来我国外派劳务有所上升,达40万人~50万人,但是仅占国际劳务总量不到1%。而只有8000万左右人口的墨西哥每年输出的劳务多达800多万人,出口劳务每年给墨西哥赚回160亿美元的外汇。亚洲最大的劳务输出国菲律宾海外劳工实际人数也多达700余万人。不管是与这些国家数以百万的劳务输出规模相比,还是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相比,我国的劳务输出规模明显偏小。我认为,致使我国对外劳务输出发展规模不大,总量偏低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政府、个人对劳务输出不够重视 对外劳务输出作为一种无形的贸易,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已成为举足轻重的支柱产业。很多国家将其与商品出口视为同等重要。而我国各级政府却普遍存在着重商品出口,轻劳务输出的思想,对商品出口规定了许多优惠措施,对劳务的输出却常常加以限制,支持和鼓励措施不多,宣传力度也不强。未把对外劳务输出提上工作日程,并给予充分的重视。这种不正确认识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发展对外劳务输出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他们不懂得将对外劳务输出作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而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和发展,在组织、规划和引导方面缺乏力度,没有相应的国家立法和财政支持措施,对劳务输出的正面宣传和报道不够。更为头疼的是,近几年随着政府机构和职能转变的深入,对外劳务输出市场鱼龙混杂,呈现一种放开而缺乏有效调控的局面,政府对对外劳务输出的管理变得有些让人“找不着北”。应该管理什么和如何进行管理,连相关职能部门自己也模糊不清,造成了目前劳务市场秩序混乱。除经商务部批准的正规公司外,许多部级、省级分支机构和挂靠企业未经批准的部门也从事代招出国劳务业务,甚至一些个体户也变相办理出国劳务。 就个人而言,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往往不愿走出国门,甚至把现在的劳务输出与旧中国的劳工、侨民相等同,错误观念影响很深。我认为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上,还存有自卑的思想。从1984年鸦片战争开始的整整一个世纪,中国人民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和欺凌。虽然我们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正在走向繁荣富强,但在许多人心里多少还存有自卑,总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宁为鸡头,不为凤尾”,再加上生活习惯、语言、风俗的不同,很多人都害怕走出国门。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制约着个人输出,那就是中国人在海外的安全问题愈发严峻。根据相关人士透露,2005年外交部参与处理的各类中国人海外安全事件高达29000件,到2006年,已超过30000起。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12月25日,2006年见诸媒体的事件中,至少有558名中国公民在海外被羁押或受当地社会动乱波及;至少有37人在76起凶案中丧生,至少有42人受伤;在20次意外事故中至少有51人丧生,105人受伤。且从前些年遭遇并非刻意针对中国人的恐怖袭击,到专门针对中国人的恐怖袭击(文萃报,2007)。这些事件对国人来说都受到很大的冲击,人身安全成为出国劳务人员首要担心的问题。很多人也因此打消了出国的念头。 二、相关法制不健全 長期以来,我国的劳务输出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非常突出。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政府陆陆续续地制定并颁布了一些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997)、《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2002)。另外,还对中国人的境外就业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孙晓星,2005)。但总体来看,仍没有一套专门关于劳务输出的法令、法规。在现行《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工种、派遣期限、派遣合同、派遣组织责任、用人单位责任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海外就业的相关规定。而且现有的行政规章涉及面窄,执行和处罚力度也明显不够,难以有效的遏制非法经营活动。国内一些劳务输出公司钻法律的空子,弄虚作假,提供根本不存在的就业机会,致使不少走出国门的劳务人员上当受骗,在国外陷入极不人道的境地。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也就更谈不上于其相匹配的监督检查执法措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劳务输出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与国际社会接轨。一旦我国对外劳务的某些具体做法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相违背,我们就会陷入无法可依、无法可循的局面。既会损害输出人员的利益,也不利于面向各个不同国家地区的对外劳务输出(张宏等,2003)。所以,立法工作极需加强。 三、管理体制陈旧,手续繁杂,办事效率低 我国的对外劳务输出是在过去外援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劳务输出的政策、目标、原则、要求和管理方式及管理权限等基本上沿用60年代外援时的办法。在我国,由于不同的劳务输出公司隶属于不同的机关、部门。因此,存在管理层次过多,政出多门和行业分割等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务输出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命令以及下发文件来管理对外劳务输出工作(赵方强,1999)。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原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各执一头,人为地造成审批手续的繁琐和效率低下,使许多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由于手续繁杂,层层的管理费手续费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我国在国际劳务市场的竞争力(董晓丽,2006)。 四、外派劳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目前我国劳动力的文化程度总体来说,还处于一个较低水平。除了少数既懂技术又能讲外语的中高级人才外,大多数来自农村或者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城镇人口,要么有一定技能但不懂外语,要么既没有技术又不懂外语。对国外市场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里都不及其他国家的劳务人员。目前国际市场上需求很大的家政服务方面的劳务输出几乎是个空白,中国对外家政劳务输出无法与具有国际劳务品牌的外国劳务服务公司相竞争,该市场基本上被菲律宾人所占领。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劳务人员受教育的水平普遍偏低。而菲佣受教育程度较高,具有初级以上教育水平的人占将近95%,还有很多大学毕业生,有的甚至是教师。良好的教育增加了菲佣的海外竞争力(王玉娟,2006)。另一方面就是中国劳动力的外语水平的限制。英语是世界上一门近乎于通用的国际交际语言,很多中国人连起码的交际英语都不会,在国外很难同雇主和周围的人沟通。而对把英语作为官方通用语言的菲律宾、印度等国来说,他们具有得天独厚的语言优势。 现在国际劳务市场对智力型劳务人员的需求在不断增加,而我国高级劳务人员比例却很少,面对强劲的市场需求,出现了无合格的人才可派的局面。近年来,因外派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而被遣返的事情时有发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重外派、轻管理、轻培训,把关不严所致,少数单位虽然建立了培训机构,但只是一种适应性培训(董晓丽,2006)。培训期短而培训的内容宽泛,缺乏针对性的语言与专业技能的强化培训。这种低素质的状况,使我国的劳务输出受到阻碍。 五、缺乏统一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在国际竞争中,信息已经被普遍认为是一种重要贸易,掌握充分而准确的劳务供求信息,是大规模开展对外劳务输出的重要前提。中国的国际劳务信息非常匮乏,一是信息量少,無论从宏观至微观,还是从大的项目到零散的劳务需求信息均不足,难以抓住机遇,反馈信息。二是信息网络不健全,难以扩大信息量,信息渠道也不多。我国公司在获取信息方面,大多依靠自身在国外的办事机构了解市场需求信息,这样得来的信息量非常的有限。三是信息不能综合利用,如果能把不同单位或个人如驻外机构、劳务公司或有关管理技术人员在外劳务合作中得到一些信息,加以综合利用,会大大提高效益,但目前国内尚无人整理。面对日新月异的国际劳务市场,这种信息不足的局面带来的不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对外劳务输出的规模受到限制,不了解市场的供求关系和需求动态,我国就无法及时的组织和输出国内劳动力参与国际竞争。另一方面,信息闭塞,反馈不及时,容易导致国内从事对外劳务输出公司和个人经济利益受损。 六、外部障碍 1.东道国政府在市场准入和入境管理等方面故意设置各种障碍 由于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到一国的劳动力就业和社会秩序问题,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各国对该领域的开放均持有谨慎态度,甚至进行各种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其市场对劳务人员订立较高的准入条件。英国对来自我国的护士和护工,要求她们的英语水平达到雅思6分或6.5分以上。(2)对劳务的输入进行配额或数量限制。以色列、毛里求斯近年来大幅削减向我国劳务人员签发的工作签证,致使我国赴这两国工作的人数锐减。(3)对劳务的入境进行严格管理。一些国家在向我国劳务人员签发工作签证时,不仅索要很高的签证费,而且还要求提供很多不合理的文件。如加拿大等国要求提供申请一定数额(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证明。 2.歧视性障碍 我国的劳务人员经常在海外受到歧视,被迫接受不公平待遇。如资格承认方面,在申请欧美发达国家的工作许可过程中,东道国普遍不承认我国的教育学历和职业资格,导致我国公民往往不能获得市场准入机会,即便是得到了工作签证,往往也只能高职低就。工资待遇方面的歧视也是普遍存在的,以研修生名义进入日本的我国劳务人员得到的实际报酬仅仅只有当地工资水平的三分之一,有时甚至更低。 参考文献: [1]郝冰:中国对外劳务输出问题研究[D].中国期刊网,2007,(1) [2]孙晓星:论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立法现状与对策[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 [3]张宏 张长江:我国劳务输出发展所面临的困难与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03,(9) [4]赵方强:大力发展劳务输出 缓解就业压力[J].重庆商学院学报,1999 ,(5) [5]董晓丽:国际劳务输出可以缓解就业压力问题探析[J].国际问题研究,2006,(4)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制鞋企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与一些国际知名鞋企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对外贸易发展方面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本文将围绕我国制鞋行业发展状况,对外贸易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重点分析,进而提出相关对策,以应对日益激烈国际社会竞争。关键词:制鞋企业;对外贸易;现状;问题;对策 一、我国制鞋行业发展状况及对外贸易发展现状分析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我国有许多有利于制鞋产业发展的优势,但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重重压力,我国制鞋企业,尤其是出口型制鞋业面临着巨大的考验。 (一)我国制鞋行业发展状况 总体来看,有四大鞋业基地。一是以广州、东莞等地为代表的广东鞋业基地,主要生产中高档鞋;二是以温州、台州等地为代表的浙江鞋业基地,主要生产中低档鞋。发展到今天,温州已经是民族皮鞋品牌的代表地,如奥康、康奈、红蜻蜓,意尔康等中国名牌。但这些企业大多都是家族制经营模式,企业内部管理的改革也是企业的当务之急;三是以福建泉州、晋江等地为代表的运动鞋生产基地,到现在,已经发展起了自己的运动鞋品牌和休闲鞋品牌;四是以成都、重庆为代表的西部鞋业基地,主要生产女鞋。 (二)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综观整个世界的鞋业市场:十几个领先鞋业超级大国生产出占全球90%的鞋子,其中中国鞋生产量占据了世界的63%;世界鞋业贸易的情况中,十大出口国的鞋出口数量占据全球出口额的91%,其中中国以68%居首位。中国是鞋革的生产和消费大国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在当前国际经济一片萧条的大环境下,鞋革产品的出口几年内的景况一直不容乐观,一是出口量减少,速度放慢;二是生产经营成本上升,企业压力大,不仅如此,中国鞋企出口近几年频频遭遇尴尬: 二、我国制鞋企业对外贸易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制鞋企业的竞争日益加剧,这对我国制鞋行业既是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是中国从制鞋大国建设制鞋强国的关键。导致我国制鞋企业国际竞争力较低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企业自身的问题,政府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服装行业品牌没有规模。近年来,我国制鞋企业的品牌意识虽然不断加强,但中国制鞋行业目前还只有有限的几个中国驰名商标,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品牌。中国制鞋行业最为成熟和稍微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当属361度、安踏、李宁、特步等知名品牌,他们品牌实力较强,规模和竞争力都处于服装行业前列。但是总体来说,盈利能力还是太低。主要还是通过低成本优势在与国际品牌进行竞争。 第二,我国制鞋企业的设计水平较低,研发薄弱,产品结构单 一、档次低。我国制鞋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低,主要体现在设计水平低。我国制鞋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模仿、抄袭,国内一般品牌抄袭国内大品牌,国内大品牌抄袭国外品牌,中国制鞋行业抄袭成风。国内许多大规模的制鞋企业,实际上是典型的加工型企业,其生产能力相对较强,设计能力和营销能力相对较弱。制鞋设计水平低是我国制鞋行业国际竞争力差的主要原因。 第三,我国服装产品附加值低,现仍存在创新意识不强,思维固化,效仿跟风盛行不衰,研发投入意识谈薄,产品技术含量低等不利因素,致使缺乏承接国际知名品牌产品生产加工的能力和研发生产高端产品意识。因制鞋企业一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制鞋技术水平提高缓慢,严重影响了产品的品质形象和市场化速度。我国制鞋行业只重数量,不重质量。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制鞋行业是较低的技术门槛以及低廉的劳动力情况下制造出低廉的商品。 第四,我国服装市场销售网络不够健全。由于制鞋的设计能力不足,也就限制了我国制鞋企业的市场发展战略。中国目前的鞋品牌与国外先进品牌相比,最大的差异在于供应链的区别。品牌竞争不是靠店的面积来取胜,真正的取胜还是靠供应链,整合全球最大的制造供应链,以及发展越来越强的物流供应链。我国制鞋行业在营销的技术方面和服务增值的方法方面比较欠缺。 第五,管理粗放、企业抗风险能力低。制鞋企业因发展体系和管理体制不甚规范,体现在对高级人才管理无术、无章可循,凭意识、家族式管理为主导地位,模式多、乱不成体系,低、小、散仍为主流,导致整体抗风险能力下降。《劳动合同法》实施,人力成本增高、人民币升值、美国次贷危机、出口退税政策、原材料价格上涨、国际贸易壁垒等因素的影响使制鞋企业纷纷遭受了重创,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遭遇的可能是毁灭性的灾难。 (二)中国政府方面欠缺 第一,检验监管依据不够完备。由于缺乏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技术性规范,该标准也存在着操作性不够强的问题。再者,进口国技术法规要求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因此,目前鞋革检验监管依据靠单一的标准,已难以适应国际新要求,也难以满足检验检疫的把关需要。 第二,检验监管人员重视不够,长期沿袭经验性检验方法,在国外不断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面前反应滞后,对新的出口状况研究不深不透。受金融危机影响,再加之以上鞋革产品出口问题的深纠,加重了企业的“心头大患”。 第三,缺乏高效快捷的政府服务体系。我们应借鉴国际鞋革质量控制先进理念和经验,增加工作前瞻性;健全完善鞋革检验监管标准及法规体系;调整出口鞋检验监管模式;以此达到规范检验监管行为、增强我国鞋企应对国内外经济变化能力的目的。 三、解决我国制鞋企业问题的对策研究 既然我国制鞋企业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那么我们也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探讨研究,主要是企业方面和政府方面。 (一)企业方面 第一,创建品牌优势,提高国际竞争力。创建自主品牌是服装行业走向全球增值链高端的必由之路。鞋革品牌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产品创新和产品质量,在品牌定位同时做好消费者定位,把以满足消费者组要程度为中心的理念渗透到从产品设计到生产、销售,再到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在于以细节体现品质,以文化体现内涵,在于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需求的使用价值。以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品牌,提高我国制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提高设计水平,增加附加值。我国制鞋企业附加值提高和强势品牌的崛起,是我国鞋革出口贸易持续增长的动力之一。我国制鞋企业应该为了摆脱品牌缺乏国际认知度、产品竞争力较弱和品牌附加值极低的现状,从被动的模仿加工型企业向品牌经营型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我国制鞋行业应该加强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形成一批专业素质高、动手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提高我国鞋革的设计水平,为我国制鞋行业的后续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第三,加强市场营销能力。二十一世纪的竞争将是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加强产业供应链管理已成为世界性企业进一步提高竞争力的战略选择。发展我国制鞋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可以通过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来实现。电子商务由于其具有使贸易流程简化、能超越时空限制、成本低和利润大等特点,成为二十一世纪各国经济新的增长点。第四,创新,不断研究鞋类产品发展方向,随时调整策略,自主创新促进品牌建设:企业要生存,产品创新是根本。鞋企创新求变,海外市场稳定:泉州鞋企不断求新求变,克服不利因素,继续保持出口货值增长形势,稳定了在海外市场的份额。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也是保持其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所在,越来越多的鞋企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来赢取市场。 (二)政府方面 第一,组织领导保障体系,政府牵头成立“市鞋革产业升级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以统领全局,协调各方利益。 第二,建立品牌扶持体系,完善品牌扶持激励政策。整合现有的品牌奖励措施,对列入品牌产品培育发展规划的企业在项目立项、用地指标、能源供应、财政贴息、信贷发放、科研立项、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倾斜,提高企业创牌的积极性。 第三,健全投融资保证体系,大力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从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鼓励跨国公司和大企业集团以独资、控股和购并等方式来国投资,努力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第四,高效快捷政府服务体系,建立有利于鞋革产业建设的政策、法律和市场环境。贯彻依法行政原则,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府服务方式,创建网上政策信息资源库,探索建立快捷的商品进出口通关新机制,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 结语: 根据我国外贸鞋企的现状,要提高我国外贸制鞋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就要全面提高制鞋行业的产品质量、品牌知名度、设计水平、工艺与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人才素质、信息化程度及公共服务能力,指导行业科技发展,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带动整体产业升级。促进该行业技术,创新,自主研发能力的增强,高科技发展和生产能力的深入。 参考文献: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境外投资政策与管理体制都还来不及做出充分的相应调整,不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境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世界经验表明,企业在海外投资初期往往是靠政府促进政策的强大力量获得成功的。没有与之匹配的政策支持体系,往往难以支持海外竞争的强大压力。 关键词: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战略 从中国政府2000年第一次明确提出“走出去”的口号,至今已经十年。至今已经十年。十年间,中国企业对投资领域覆盖了经济大部分行业,其中采矿业、商业服务、金融业、批发零售、运输仓储和制造业合计占境外投资存量的90%以上。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应处在较高的水平上。但实际上,我国与部分发达国家在总体规模上还存在一定差距。由于受资金、技术、经验、人才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发展速度慢,规模不大,与我国的发展和经济实力极不相称,因此,分析我国企业对外直接资投存在的问题,制定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思路和解决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立法严重滞后,管理体制亟须完善 尽管中国自对外开放以来,经济腾飞,海外直接投资也有大幅增长,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海外投资的法律。加入世贸后,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这一问题显得尤其突出。尽管商务部商务部日前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企业海外投资审批核准权利下放到地方。但是当前最主要的是国家应出台一部促进“走出去”的国家性法律,将促进境外投资提高到立法高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立法严重滞后于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海外直接投资在国内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使我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企业海外投资合法利益的保障不够。 (二)海外企业投资规模小,经济效益偏低 国际上对外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大型跨国公司平均为6000万美元,发达国家约600万美元,发展中国家约为450万美元,而我国约为112万美元。投资规模明显偏小,一方面容易造成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上出现管理困难的现象;另一方面企业不能在产品生产、开发、创名牌、搜集信息等方面分享规模经济的好处,影响海外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海外投资企业一开始就成为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弱小者,使企业步履艰难,力不从心;同时由于销售利润微薄,拓展市场的能力十分有限,也难以通过自身积累扩大规模。从已开业的海外企业经济效益看,基本状况是“两头小,中间大”,即盈利显著和亏损的占少数,大部分处在略有盈余和保持状态,这种状态不仅难以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相比,而且同亚洲“四小龙”和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海外企业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 (三)缺乏高效统一的宏观管理与协调机构 目前,对海外投资企业的宏观管理工作还缺乏统一的部署和协调,对外直接投资的财经部、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及中央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实行各管一段、一事一议、多头管理的制度。因此,投资兴办海外企业不仅审批程序繁杂、期限长、效率底,而且宏观管理薄弱,缺乏总体规划和指导,缺乏具体扶持和帮助。对海外投资的方向、发展战略、投资重点、行业导向、地区布局等没有明确的统筹安排,以致目前对海外企业存在着 管理过死或放任自流的两种极端的倾向,导致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既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由存在企业领导人满足现状、怕担风险、不思进取的保守现象。另外,由于受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海外企业普遍缺乏充分必要的海外筹资融资、对外投资立项、生产经营、国际市场营销及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经营自主权,然而这些权力在外国跨国公司却都具备,这样就使我国海外企业在与外国跨国公司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且还严重阻碍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 (四)海外企业缺乏高素质人才,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在海外创办企业要求具有大批高级的管理人才、科技人才、金融财会人才和法律人才,这些人才要能用外语处理有关业务和纠纷。按照这样的要求,我国海外企业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有些外汇经营管理人员经常抱有临时观念,缺乏跨国经营管理人员应有的素质,这主要是由于很多单位将外派员工到海外投资企业工作作为一种待遇,然而,相当一部分管理人员不具备国际金融贸易知识,不懂当地法律,以致海外企业经营业务难以顺利开展,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应采取的策略 1、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整,仅有一些内部规定或实施办法,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当前,应围绕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亿创新的思路,着重就财政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所有权形式、经营模式、人才管理、双重征税等问题,做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进而形成较具体的实施条例,以逐步完备和形成一部管理海外企业的国内立法。 2、制定对外投资战略规划:制定对外投资的战略框架及实施办法,应当鼓励和知道跨地区、跨部门、跨国别的合作、联合、战略联盟等各种方式的投资,明确对外投资的重点区位和产业。在区位选择上,应优先选择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有优惠政策和双边关系友好的重点国家和地区。 3、相关机构监管和支持: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的数据信息系统,为修改和调整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到我国企业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开设分行,帮助投资者处理日常的金额业务和融资问题。因此,外汇、商检、海关等部门均应协调支持企业对外投资。 4、制定鼓励政策与制度:首先制定就应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它包括关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在海外投资项目中工作的中方员工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待遇。其次是信贷优惠政策。我国政府应该对有市场前景的投资项目,通过财政贴息等措施,有优惠的利率担保,从奖金上支持跨国企业的发展。最后是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遭受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 5、签署与利用国际协定:我国已正式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分别约占与我国有贸易投资往来国家和地区的44%和31%,但它们基本上都是立足于鼓励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东道国角度。我国应进一步与其他贸易投资伙伴国签署类似双边协定,加强宣传,从投资国角度,充分利用双边协定为我国企业提供政策保护和优惠。 “走出去”和“引进来”是中国对外开放并行不悖的两个轮子,两者的有机结合会大大提高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水平。首先,应继续通过吸收外资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来促进了内资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尤其是提升内资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二是把我国向外资开放的市场与中国海外投资的市场进入联系起来,力争为企业扩大海外投资创造更多条件。三是与已在华投资成功的跨国公司携手进入国际市场,进行第三国投资,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在国际上的销售网络渠道和影响力,提高投资的成功率。 总之,对外投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探索过程,是一个道路崎岖的开拓过程。在知识时代,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特别重视技术研发和自主品牌问题。企业对外投资成功与否,既与企业自身的选择和决策有关,又与政府的政策和扶持有关。这就需要双方紧密合作,共同进退 参考文献 1刘畅。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创业2009 2王沛容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金卡工程 2009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演变历程 传统农村合作医疗是由农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共济、共担风险的特点。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萌芽(抗日战争时期—1955年)、探索(1955—1966年)、发展(1966—1980年)、衰落(80年代)、重建(90年代)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这6个时期。 1938年,陕甘宁边区因伤寒等疾病流行,政府应群众要求,建立了由大众合作社和保健药社投资并吸收团体和私人股金的医疗合作社,这一时期的合作社属于民办公助的医疗机构。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正式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责任。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我国政府在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1966年,毛泽东同志发表了“合作医疗好”的指示,使农村合作医疗迅速发展并大面积普及。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力量日渐薄弱,再加上政府没有及时给予引导和支持,合作医疗迅速走向衰落。1989年统计数据表明,继续坚持农村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20世纪90年代,党中央和国务院再次肯定农村合作医疗,提出“稳步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到1997年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覆盖率占全国行政村的17%,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率为9.6%。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确定了“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比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我国21世纪初进行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传统的合作医疗,被称之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已经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0个县(市)进行试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是对原有合作医疗模式的简单重复,而是各地根据经济形势和当地具体情况,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使之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当地农村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其特点主要表现在?押 第一,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试点初期,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10元,再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其出资20元。从2006年起,每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出资额不变,仍为1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增加到40元,这样每个农民的筹资额增加到50元。第二,采取由农户自由选择到不同定点医院就诊的方法,打破了一些地方医疗单位的垄断经营,通过农民的选择促进了医院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第三,实行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既保证了医疗救助工作的落实,又扩大了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医疗共济的机会。第四,各地在试点中,探索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起付线”、“封顶线”、“个人账户”等基本可行的医疗补贴报销制度,既保证了大病统筹,又照顾到扩大受益面。第五,合作医疗资金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管办分离、封闭运行、计算机管理、公开透明等办法,有利于防止挪用、套取、侵占合作医疗资金的倾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一项政策若让所有参合的农民都能受益,农民才可能继续支持这项工作,才能继续参保。但如果说参加了合作医疗,三年五年都不能受益,农民可能就没有什么积极性。从制度设计来看?熏新农合制度设计者认为农村最大的问题是因大病致贫?熏因而把预防保健、医疗、小病和大病全切开?熏只立足于大病保险。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诸如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这类慢性疾病,但在病种范围制度设计中却少了影响农民最多的常见病和多发病,从而导致农民的实际受益面只能是少数发生大病的小部分群体。 (二)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滞后 根据《意见》的规定,新型合作医疗是定点医院看病,对于社会盈利性医院,就意味着定点医院将会对农村医疗市场形成垄断。而事实也确实如此,在试点的调查中表明,农民的就医渠道受到限制,只有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才能得到报销。没有了竞争,医疗市场的服务得不到提高,医疗价格得不到调整,而这有可能会大大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功的概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引导农民小病小治,大病大治,但有些农村乡镇的医疗水平跟不上新制度,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无法开展。乡镇卫生院的手术,起付线低,报销比例高,在县里和市里医院做手术,起付线高,报销比例低。但现在的问题是有些乡镇卫生院几乎处于半瘫痪状况,房屋简陋,设备陈旧落后且超期服役。同时,医护人员工资少待遇低,越差的地方越没人去,越没人去,越没病人,最终导致恶性循环。 (三)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倾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要贯彻自愿性原则,它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参保人员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很显然,老、弱、病、残者自然都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因为他们受益的几率高。但是,他们收入通常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年轻健康者收入较高,支付能力强,但是其受益可能性较低,因而参加意愿低。任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必然是大量健康者不愿意参加,而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甚至在实际中还出现“许多家庭只为家庭中的年老体弱者支付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而作为理性人,农民最关心的是能否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受益,最关心以大病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能否给自己带来实惠。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十七大报告强调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建立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的补偿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宗旨是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致贫的危机,但是这个宗旨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因为现在的很多大病动辄花费几万元或几十万元,过分追求大病补助超过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实际补偿能力。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因为受益面过小而流失其他农民参加,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宗旨的准确定位应是,“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广覆盖的、经常性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缓解因病对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甚至更现实的说,能先解决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至于花费很多的大病,应由医疗救助等相关措施来共同解决)。这样,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取向就应该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提高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补助比率,扩大受益面。学术界一般认为补助资金的封顶线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为宜,这样才能达到收益面和受益强度的大体均衡,得到大部分农民的长期支持。 (二)深化农村医疗体制改革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若要使农民享受到服务质量好、服务价格低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这就要求在药品流通、医务人员管理、医疗机构监管方面作出相应改革,这才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改革药品流通渠道 为了保证农民得到安全、廉价的药品,可以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方面,既保证了药品的安全、有效,又降低了药品价格,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农民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看得起病吃得起药;另一方面,加强了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不收管理费。这样既减少了购销环节,又防止了伪劣药品流入农村,确保了农民的用药安全。当然,政府也要制定鼓励政策,支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供应低成本、低价格、疗效确定的基本药物。要指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加大农民群众的监督力度。 2.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由于我国农村具有高素质的医疗技术人才严重短缺,因此,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整体素质是农村医疗卫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押改善农村医疗卫生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对长期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卫生技术人才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就业,对志愿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毕业生,采取提前定级和提高工资标准的优惠政策;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向农村流动的激励机制,把下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为任用考核、职称评定和工资待遇调整的一项重要依据;加强在职人员业务学习与培训,以政府提供经费为主,鼓励在职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医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为调动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深造的积极性,可以把学习成果作为聘任、职务晋升和职业注册的必要条件。 3.强化医疗机构监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是头等大事,因为医疗机构的收益与医药费直接相关,医疗机构追求利益的动机可能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政府应当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经常性监督和指导的同时,还要从“费用低廉、质量优良、手续方便、群众赞誉”等方面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对违反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差的定点医院和医生提出“警告”甚至取消定点资格或执业资格。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让农民明白消费,让合作医疗资金合理使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优质的“平台”。 (三)建议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 在新型合作医疗筹资问题上,已消除了多年来的政策障碍,《意见》中规定:“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新型合作医疗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征,但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还是采用自愿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了逆向选择的可能,增加了筹集个人合作医疗投保费用的收集成本。所以,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应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筹资的标准可以设计出多套方案,以便增加农民可供选择的空间。可保障的对象可以是一户,或是一个自然村等。 gguukk 2009-09-25 12:55:12 一、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著特征。不少国家纷纷将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鉴于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在欧盟各成员国的蔓延,为统一监控食品安全,恢复消费者对欧洲食品的信心,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和科学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该局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意见等。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监督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做出风险评估,为制定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的管理政策提供信息依据。 在FSA督导下,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对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丹麦通过持续改革,将原来担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农业部、渔业部、食品部合并为食品和农业渔业部,形成了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机构;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评价中心,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 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六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另外,联邦当局还有一些食品安全派出机构,如国家卫生研究所(NIH)、农业研究署(ARS)、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合作署(CSREES)、农业市场署(AMS)、经济研究署(ERS)、谷物检验、包装和堆料场管理局(GIPSA)、美国法典办公室等,与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原则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欧美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从1906年美国第一部与食品有关的法规--《食品和药品法》开始,近一个世纪来,美国政府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食品安全法令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监管程序,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公正、合理,美国针对公共参与决策和公平执法等设定了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必须遵守的程序性法令包括《行政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信息公开法》等。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首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以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主要部门为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订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 欧盟为统一并协调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规则,三十年来陆续制订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欧盟还制订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主要包括动植物疾病控制、药物残留控制、食品生产卫生规范、良好实验室的检验、进口食品准入控制、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规定、食品的官方监控等。 2000年初,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以应对未来数年内可能遇到的问题。白皮书包括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食品法规框架、食品管理体制、食品安全国际合作等内容,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的基本指导。 三、实施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控制食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管理决策的实施”、“监控和评价”等内容。风险评估是对所有食品的危险因素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估,应用科学手段,研究危害因素的特征,并对它们影响的范围、涉及的人群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包括确定现有的管理选项、选择最佳的管理选项、确定最终的管理措施等;监控和评价指的是对实施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在必要时对风险管理和评估进行审查。风险管理是一个综合工程,不但要考虑与风险有关的因素,还要考虑政治、社会、经济等因素。管理者需要理解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并在风险管理决策过程中予以考虑。 以美国为例,《总统食品安全计划》强调了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这项计划号召对食品安全负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该协会通过鼓励研究开发预测性模型和其他工具的方法,促进微生物风险评估工作的进展。管理机构还在实施各种风险管理对策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推行HACCP(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认清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管理局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根据理事会、成员国的要求,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研究,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作为管理当局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德国的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则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评估与研究工作。 四、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欧美国家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每一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 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发布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并加强对媒体的管理,要求媒体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牟取利益,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方式下进行的。 欧盟为了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估、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向公众公布,管理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也允许公众参加,并邀请消费者代表或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观察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 五、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原则 欧美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在美国,一种食品的安全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特点,使得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容易操作。目前,美国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最典型的就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广泛实施的《通用良好生产规章》(GMP)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HACCP)。GMP规定了为保证卫生状态,哪些种类的建筑物、设备、装备、装置是必须的,哪些错误必须避免,还涉及诸如通风设置、设备清洗等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实施病虫害安全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农业生产规范,以便减少杀虫剂的残留和微生物对最终食品的危险性。 欧盟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巩固从农田到餐桌的控制能力,全面完善全程监管体制。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在追溯制度方面建立了统一的数据库,包括识别系统、代码系统,详细记载生产链中被监控对象移动的轨迹,监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状况。欧盟还建立了食品追踪机制,要求饲料和商品经销商对原料来源和配料保存进行记录,要求农民或养殖企业对饲养牲畜的详细过程进行记录。比如,欧盟规定牲畜饲养者必须记录包括饲料的种类及来源、牲畜患病情况、使用兽药的种类及来源等信息并妥善保存。屠宰加工场收购活体牲畜时,养殖方必须提供上述信息的记录。屠宰后被分割的牲畜肉块,也必须有强制性的标识,包括可追溯号、出生地、屠宰场批号、分割厂批号等内容,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追踪每块畜禽肉的来源。此外,欧盟还建立了转基因生物的跟踪系统,要求生产企业及食品经营者传送并保留其经手的转基因食品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必须通过商业链传达,保留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此确保对转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 六、责任主体限定原则 在英美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中,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按照美国法律,企业作为当事人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确保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合适的标准,监督企业按照这些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进行食品生产,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 在欧盟及各主要成员国的食品链中,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者的责任非常明确。《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者、饲料生产者和农民对食品安全承担基本责任;政府当局通过国家监督和控制系统的运作来确保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政府当局的能力进行评估,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发展食品安全措施,通过审查和检验促使国家监督和控制系统达到更高的水平;消费者对食品的保管、处理与烹煮负有责任。 七、专家参与原则 随着新资源、新材料、新技术在食品生产加工中的广泛应用以及更多环境污染物的出现,食品危害因素越来越复杂,风险越来越大,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充分利用专家力量,让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政府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组织优秀科学家加强前沿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专家资源,通过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使之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与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分享最新的科学进展成果。政府还充分利用检验机构的专业力量。美国的食品检验机构中有大批食品工艺、微生物、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系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从事消费者研究等工作。 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知识培训,也是食品安全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美国农业部的消费者热线每年要答复大量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知识、风险防护、营养搭配等方面的咨询。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设置有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分别为食品添加剂、调味、加工辅料和与食品相接触物质组;用于动物饲料的添加剂、产品或物质组;植物卫生、植物保护产品及其残留物组;转基因生物组;饮食产品、营养和应变性组;生物危险(包括疯牛病)组;食品链污染组;动物卫生与福利组。八个小组在科学委员会的协调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专题研究和科学评估,为食品安全局的各项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制定法规、标准提供基础数据。此外,在发生食品危机时,欧盟理事会将成立危机处置小组,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家们将负责为该小组提供必要的科学和技术建议。 八、充分发挥消费者作用原则 欧美等国家非常重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消费者的建议,确保其工作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在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都允许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立法机构通常发表一个条例提案的先期通知,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征询公众的意见;在最终法规发表前,要为消费者提供开展讨论和发表评论的机会;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外的专家建议时,立法机构还将根据需要通过非正式信息途径召开公众会议,收集消费者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如果个人或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提出异议时,还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 九、预防为主原则 欧美国家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并以科学性的危害分析作为制定食品安全系统政策的基础。HACCP体系作为世界公认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质量保证系统,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HACCP体系的目标在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它通过对食品生产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找出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环节,确定关键性的控制点,并为每个关键点确定衡量限制和监控程序,在生产中对关键点严密监控,一旦出现问题,马上采取纠正和控制措施消除隐患。采用HACCP体系,既能全面监控整个生产过程,使食品的加工生产、包装贮藏、销售消费都在统一的规范制约下运行,又能突出重点,减少食品安全控制的总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为保证食品安全奠定可靠的基础。HACCP系统还要求企业具备严格的档案制度(档案的保存期至少要等于所生产食品的保质期),并对食品链的各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这样,易于分清安全事故责任人,提高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美国还建立了食品和饲料成分的控制体系,如为防止疯牛病的传播,政府根据行政程序法令的相关规定,在充分争取行业协会、专家、相关利益团体以及消费者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严格禁止利用某些动物蛋白喂养反刍动物的规定,从饲养环节上控制疯牛病的发生。通过严格的审查制度,美国政府着力减弱食品添加剂、杀虫剂等对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根据规定,任何食品添加剂上市之前,生产者必须提供其产品安全性的证明,管理当局对有关数据进行评价,必要时还要进行细致的检测,以确定添加剂的安全性。所有审查活动都有详细记录,且要向社会公开。 欧盟建立了食品危害快速预警系统,该系统由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和各成员国组成。一旦发现来自成员国或者第三方国家的食品与饲料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而该国无能力完全控制风险时,欧盟委员会将启动快速预警系统,并采取终止或限定有问题食品的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成员国获取预警信息后,会采取相应的举措,并将危害情况通知公众。预警系统的启动取决于委员会对具体情况的评估结果,成员国也可建议委员会就某种危害启动预警系统。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据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农村普查结果, 至2006年末, 我国农村劳动力总资源为5.3亿, 中国农业实际需要的劳动力为2亿, 因此有3.3亿农村富余人员需转移到城镇或谋求其它出路。目前每年城镇增加的无业、企业下岗人员近一千万, 此外每年还有涌入社会寻找工作的300万大专院校毕业生。面对这种状况, 我们不得不清醒地意识到我国面临就业压力的严峻局面。因此, 分析我国开展对外劳务的不足与障碍, 努力探索各种应对方法和解决措施, 以便进一步拓展国际劳务合作领域, 提高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管理水平和外派规模, 对缓解国内就业压力、获取外汇、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1 影响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主要因素 (1) 国际劳务市场的制约。 许多劳务进口国在引进外籍劳工问题上, 不仅有经济方面的考虑, 还有政治利益的权衡。一般来讲, 这些国家的政府, 为保护本国公民的就业和稳定社会秩序, 在数量或行业领域上对普通劳务人员的引进施加了各种严格的限制。主要手段包括国别政策、配额管理、工作许可证和签证发放、行业限定、工作年限规定等等。就我国而言, 目前我国外派的劳务人员绝大多数是普通劳务的工种, 可以说, 劳务输入国的政策是制约我国对外开展劳务合作的外部因素。必须指出的是, 由于历史的原因, 世界上不少发达国家对我国仍怀有戒心和疑虑, 在引进中国劳务人员方面慎之又慎, 特别增设一些歧视性条件, 比其它国家的人员多增加了一道政治上的门槛。严格来讲, 目前发达国家中只有日本向我国开放有限的劳务市场, 加上德国开放中国厨师、英国、美国批准的极少量护士、以色列允许输入过建筑和农业工人外, 欧洲、北美和澳洲等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劳务市场基本上仍将我国劳务人员拒之门外。 (2) 统一管理机构缺位。 我国目前有两个部门负责管理我国的对外劳务输出。一个是商贸部下属的中国对外工程商会, 另一个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商会历史较为悠久, 从我国援外开始, 直至对外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既拥有对外劳务输出的传统优势, 又有我国政府海外的商务信息和资源, 因此外派的人数占全国的绝大部分, 管辖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近2000 家;中心成立于2002年, 主要负责境外就业管理与服务, 同时监管我国近400家境外就业的中介企业和机构。由于劳务输出由商贸部和劳动部共同管理, 多头对外, 行政管理要求和标准不能统一, 造成正规的劳务输出渠道局面混乱, 使不少经营对外劳务业务的企业不得不同时申请两家的经营许可证, 目的在于既可以躲避商会管理严格、限制高收费的规定, 又可以左右逢源, 享受双方输出渠道的各自好处。尽管企业乐在其中, 但现实是不可回避的。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着几乎雷同的业务, 从各自的角度出发, 往往看法相左, 难免产生冲突, 也难于达成统一的协调意见。最终的结果仍然是你吹你的号, 我唱我的调。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交叉、管理责任不清, 必要的服务体系残缺, 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的顺利发展。 (3) 对外劳务企业自身的弊端。 在国际劳务市场巨大的商机面前, 我们不能忽视劳务外派企业长期存在的问题。目前, 一是企业综合竞争力不强, 在软实力方面, 还存在问题。个别企业对国际市场深层次了解不够, 对一些国家的市场道不明、说不透, 对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不了解, 导致不能完全守法经营; 二是公司缺少思想素质较高、熟悉国际劳务市场、具有专业技能和外经管理人才, 造成对外交流或业务拓展的局限性。三是个别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有盲目性, 社会责任意识差, 由于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四是在一些市场和专业领域, 企业之间互相竞争、过度竞争、恶性低价竞争的现象依然存在, 导致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企业利益遭受严重损失;五是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不足。随着我国对外劳务进一步发展, 涉及的市场和领域越来越多, 企业卷入当地各种纠纷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突发事件、恐怖威胁、社会动乱等安全风险不断增加。建立安全保障机制,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正成为我国劳务外派企业日益紧迫的课题。 (4) 劳务人员竞争力低。 国际劳务市场的竞争, 最主要的是外派人员素质和技能的竞争。世界银行曾做过统计, 认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向外输出移民的数量每增长10%, 贫困人口可减少2%。因此, 许多国家都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本国劳力输出。但受到技术水平和劳动力素质的限制, 世界普通劳务市场的同质竞争现象非常严重。我国劳务人员尽管以刻苦耐劳、诚信努力闻名于世, 但遗憾的是技术层次和文化水平均较低, 较难满足国际劳务市场发展的需求。我国劳务输出70%以上为普通劳务, 而且很大一部分是以农村剩余劳力和城镇富余普通工人为主体, 所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 仅能从事于建筑、纺织、制衣、农业、渔工等相对技术含量低的工种, 没有任何优势可言。尽管一些劳务进口国有大量引进中高级劳务人员的需求, 但对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资质、学历文凭等审查相当严格。我国在这些领域尚未与国际接轨, 获得的学历和学位不能得到认可。此外, 语言能力障碍也是我国外派劳务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不仅给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沟通带来很大不便和困扰, 也为劳务人员本人的工作与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 与菲律宾、印度等以英语为母语的亚洲劳务输出大国的竞争中更处于下风。 (5) 劳务信息渠道不畅。 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国内国外两个市场, 要求准确可靠的供求渠道和信息。但目前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普遍规模小, 开拓国际市场能力不足。绝大多数在海外没有设点, 主要依靠临时性的人力资本招募活动, 带有极大的盲目性, 更谈不上主动、有意识地收集信息和开拓市场。政府部门、商会和驻外机构的职能也存在缺位, 现有的信息收集和传递系统远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2 我国劳务输出的发展对策 2.1 对外劳务合作需有正确的认识 从国际服务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来看, 发展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绝不是一种单纯的权宜之计, 而是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可以充分发挥我国优势, 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缓解国内就业压力, 实现再就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也是增加外汇收入、提高人才素质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 也能够通过到国外的工作, 扩大与世界各国的交流, 学习先进的经验与技术, 即利国又益民。所以, 发展劳务输出对推动我国整个对外开放和服务贸易意义重大而深远。为此, 应积极鼓励各类人员, 包括高技术人才到国外就业。许多国家, 比如全国人口8000多万的墨西哥, 每年在国外务工者高达800多万。也就是说, 每10个墨西哥人中就有一个在国外工作。菲律宾在海外的劳工共有800多万人, 占全国7000万总人口的10%强。这些国家为何每年的劳务输出在世界上名列前茅, 这与该国政府的观念和认知不无关系。而我们有些政府部门和领导观念陈旧, 认为劳务输出既有政治风险, 也有经济风险, 麻烦事情多, 吃力不讨好, 多一事不如省一事。因此, 在支持力度上不主动, 不积极。有人认为劳务输出是做苦力, 是为资本主义打工, 外出人员思想会变坏, 会沾染西方不良的生活方式。也有些人思想比较落伍, 乡土难离, 温饱即安, 对走出国门前怕狼, 后怕虎, 望而却步。诸如此类, 不一而足。劳务外派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贸易, 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各种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关键是要把业务发展中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但绝不能因噎废食, 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此要有共识。同时, 有必要在综合现有部门规章的基础上, 制定并颁布国家级完善的、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法规, 使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在法制化的进程中再上一个台阶。因此, 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 我们都应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积极鼓励对外劳务输出的开展。 2.2 改革劳务输出管理体制 对外劳务输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经济活动, 加大劳务输出管理力度、规范管理是对外劳务合作的基础。我们必须辩证地处理发展与管理的关系, 既要促进发展, 又要加强管理, 没有管理, 劳务输出就会陷入无序、混乱、盲目状态。劳务输出必须从国内管起, 从我国目前状况看, 首先政府必须对现行的多头对外、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这方面, 劳务输出大国菲律宾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和参考。菲律宾政府一直致力于本国劳工向海外输出的促进工作, 成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海外就业署来负责此项工作。我国也可以建立一个类似的统一管理机构, 对各项对外劳务合作活动进行统一协调促进;制定统一的政策, 改进对外劳务合作的各项制度及规定;统一规范经营主体行为等。其次是国内各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协作, 理顺现行管理体制, 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并有效监管企业经营行为, 引导企业从互挖墙脚、压价竞争向平等、公正的质量竞争的方向转变, 禁止企业违规收费;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坑害劳务人员的行为;建立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协调和解决机制。在外管理的核心是要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第三是经营公司要倡导诚信经营, 守法经营, 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促进企业在正确处理与项目所在国社会的关系, 加强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工作。要树立“权益第一, 效益第二”的理念, 在外派劳务之前提高市场风险意识, 消除隐患, 人员派出后一旦发现问题, 就要及时妥善处理, 不能撒手不管, 更不能与雇主串通蒙骗国内劳务输出管理部门, 有效地层层落实责任制。最后是劳务人员本身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外面的世界”并非都很精彩, 盲目外出, 可能会自酿苦果。 2.3 发挥政府作用清除国际劳务输入壁垒 随着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迅速发展, 我国在世界的综合国力和社会地位与日俱增。到2007年为止, 中国已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 建交国家达到165个。随着我国威望与国力的持续增长, 尤其是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之后, 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全面融合, 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向纵深扩展。我国现在已有条件、有能力消除国外的各种不公平待遇和障碍, 可以全面分享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有关自然人流动自由化带来的利益。21世纪初以来, “外交为民”成为中国外交的重要内容。加强劳务输出的国际多边磋商、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保护我国国民在外的权益已是我国外交及驻外使领馆的重要工作之一。因此, 我国政府部门应充分运用官方渠道, 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通过加强政府间的谈判和沟通, 与劳务输入国建立有效的磋商机制, 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 努力解决双方或多方劳务合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清除壁垒, 签订政府间劳务输出相关协议, 争取获得发达国家劳务市场的准入资格, 抢占国际劳务市场的份额和空间;与他国达成相互承认职业技术资格及认证的协议, 获取人员准入的“通行证”。同时我国政府和国内的行业组织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劳务合作规则。值得欣慰的是, 我国已开始参与国际上政府间有关劳务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据联合国文告, 国际移民组织于2008年1月21日在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召开部长级磋商会议, 旨在加强劳务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的合作、改善海外劳工的福利。包括中国在内的十一个主要亚洲劳务输出国及包括海湾国家、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等十个主要劳务输入国的代表研讨了合同工人的现状及发展潜力等议题。这次会议已成为加强区域劳务合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世界各劳务输出、输入国借此机会加强了对话和合作, 增强对海外合同工人的保护, 使劳工流动更好地促进双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 我国政府要引导我国企业在国外进行业务经营时要转变增长方式, 以技术和管理优势扩大市场规模, 兼顾他国利益, 兼顾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 兼顾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 兼顾对外开放和独立自主的原则, 树立“先予后取”, “多予少取”的思想, 获得劳务输入国政府和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以保证对该国的劳务输出能够长期稳定地持续发展。 2.4 多方位拓展海外劳务市场 (1) 多种渠道并存。 我国目前劳务外派规模不大与狭窄的传统输出渠道有很大关系。亚洲劳务输出大国菲律宾、印度、泰国、印尼四国, 在对外劳务输出渠道中采用的是政府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个人并重, 而且官方渠道所占的比重很低, 分别仅为4.6%、9.5%、0.9%、6.8%。而在我国, 长期以来享有劳务外派权的国有公司垄断了该项权利。虽然现在企业申请外派经营权的条件有所放宽, 但国有企业的比重仍占绝大部分。虽然这种渠道可以保证对劳务输出进行规范化管理, 可靠性高, 但这种行为造成容易在东道国的市场准入方面受到较大的名额和指标限制;另一方面, 由于严重缺乏民间组织及个人的参与和补充, 因而很难适应当今国际劳务市场小规模、多层次、多批次、短周期的需求, 在输出劳务的具体执行操作方面显得不太灵活。因此, 我国应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外开发市场。在政府方面, 要利用外商来华投资、洽谈会、外事活动、旅游观光的机会, 与他们洽谈对外劳务合作;利用友好城市的关系, 由政府出面, 将劳务输出作为经济技术合作中的一部分内容来谈;应发挥台联、台办、侨联、侨办、工商联等有关部门的作用。同时充分发挥民间渠道的灵活多样性和拾遗补缺的优势, 鼓励更多的民间机构特别是私营企业主动到国际劳务市场上找生意、接订单, 并允许我国公民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参与对外劳务合作。灵活的私营企业和个人方式对于劳务输出的作用将会更直接、更有效。 (2) 外派工种多元化。 我国劳务输出除了传统的建筑、制衣、制造等行业外, 还应该看到世界服务业劳务市场广阔。国际医护劳务市场上对护士的需求量极大, 如美国的护士空缺率达到18%;沙特阿拉伯卫生部及其所属医院雇佣的外籍医护人员占其总雇佣人数的86%。社区及公共事务服务行业以及家政服务在很多国家也极为短缺, 早已捷足先登的菲律宾女佣闻名于世。服务业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 我国唯一欠缺的是外语水平, 刻苦耐劳、积极肯干等优良品质则是世界公认的。因此, 只要在语言上进行强化培训, 发展服务业的对外劳务输出并非不可能。 目前全球范围内各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普遍短缺, 世界各国纷纷放松对高级劳务入境的限制。WTO各成员对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承诺只涉及到高级劳务, 大多数国家, 尤其是发达国家对自然人流动中的中低级普通劳务进行限制。由于高级劳务、技术知识密集型劳务的工资水平和待遇远远高于普通的劳务, 因此吸引我国国内人力资本投资转向国外需求大、收入高的职业。由于庞大的人口基数, 受过高等教育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劳动力总量十分巨大, 2000年我国城镇专业技术人员已达3060万人, 每百万人口中拥有的科学家、工程师人数和技术人员的数目也高于印度、墨西哥等国家。 所以, 增加技术劳务的输出在我国很有潜力, 不仅可以带动国内劳务输出结构的升级, 可以带动国内劳动力结构的优化。 农业 (包括农林牧渔业) 的劳务输出也是我国劳务输出的努力方向。我国耕地面积狭小、农业资源稀缺, 只拥有世界上9.6%的自然资源、9.4%的资本资源, 却必须为26%的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农业工人有着长期的需求, 比如以色列的果园工人, 俄罗斯的菜农和伐木工人, 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省的远洋渔工等等都很匮缺。我国农村在不降低农业产出以及满足城镇需要的前提下, 还有一亿多的富裕劳动力。这些农业劳动力的过剩一方面是国内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造成, 另一方面也跟我国自身条件有关。我国开展农业劳务输出的实质就是为我国充裕的劳动力资源配置相应的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而且农业劳务属于劳动密集型劳务, 培训成本很低, 非常适合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 2.5 加强外派人员培训 我国人口众多只是对外劳务合作的一种潜在优势。要将之转化为现实的竞争优势, 关键在于要提高劳动力素质, 增加劳务合作的技术含量。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开展这一活动的经济效益的高低, 而且也是为了适应国际劳务市场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的需要。我国目前的劳务输出以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居多, 这一现状与当前国际劳务市场的发展趋势难以匹配。国际市场对低层次劳务需求趋减, 提高劳务者的业务素质和竞争力已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我国输出的劳务人员层次之所以低, 是因为他们在语言、专业技能、职业资格认证方面有很大的缺陷,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我国对职业教育事业重视不够, 导致蓝领技师、专业人才缺乏, 专业技术落伍;二是我国在语言上处于先天弱势, 在外独立工作和生活受到限制, 在国外劳务竞争上明显位于劣势。印度采用西方的教育体制, 是一个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 因而其向世界输出的医护人员不仅英语好, 而且受教育程度达到了发达国家所要求的大学本科毕业, 广受西欧国家的欢迎。菲律宾人的英语水平也较高, 这为它大量地输出海员、菲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 我国必须努力采取各种办学方式强化培训教育, 提高层次、克服缺陷, 对此加以解决。我国尽管目前有86家专业的对外劳务培训中心, 但杯水车薪, 远远不能满足外派业务的需要。 同时, 也可考虑与国外企业合作, 举行各种职业资格培训与认证, 按雇主的具体需求进行对口培训, 促成我国劳务人员顺利进入输入国市场。如为了促进我国护士输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 可考虑与这些国家联合成立培训机构, 对护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使他们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输入国的要求。培训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在对劳务人员进行涉外知识、法律法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所在国的国情、风俗人情等教育的同时, 加强外语的强化培训, 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输入国的语言, 并熟悉当地的文化。保证他们能顺利地在国外工作、生活, 减少沟通障碍;二是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市场需求, 培训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技能, 尤其是高等技术的培训。我国的职高、技校、卫校等职业学校, 都应尽可能开设此类课程, 使知识更新, 努力与国际的需求接轨, 由此造就一大批适应能力强、符合国际劳务市场要求的各类劳务队伍。三是加强劳务人员的安全风险教育, 学会在国外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 保障劳务人员高兴出去, 平安回来。 2.6 充分发掘国际劳务供求信息 劳务输出与国际商品贸易大同小异, 即市场在海外, 资源在国内, 两者缺一不可, 而信息是沟通两者的桥梁和纽带, 是对外劳务合作的开端和起源。没有信息, 任何业务无从谈起。 (1) 市场的开拓需要政府和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 现代社会实际上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为了保持劳务信息畅通, 政府应建立并健全国内外劳务输出信息交换机构和信息网, 为国内劳务输出企业提供全面及时的劳务信息和国际劳务市场的最新动态, 使对外劳务合作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进行。作为我国的劳务经营公司, 在挖掘国内劳务资源的同时, 更主要的是开辟国外的劳务市场。凡有条件的都应建立自己的网站, 发挥现代通讯技术的优势, 加强供需方及与劳务人员间的联络, 以期占领国内国际市场的先机, 取得发展业务的主动权。也可运用互联网与驻外机构相结合的方式, 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内外劳务信息网络, 及时做好国内外劳务需求供给信息的搜集、筛选、整理、传递、发布及反馈工作, 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来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扭转企业信息不灵的弱势问题, 彻底改变以往劳务信息单纯依赖人员介绍这种“刀耕火种”的狭隘做法, 重视和注意信息网络建设, 及时搜寻和捕捉来自各方面的信息, 并善于从中推断和发现有价值的商机。另一方面, 劳务供求信息网的设立还可以为国内劳务输出创造一个后备人员的数据库, 将有意愿外派的人员分门别类, 建档存底, 这样可以对国外的劳务需求作出迅速反应, 尽快满足雇主的要求。 (2) 努力设置市场研发机构或部门。 政府的有关部门或大的对外劳务公司都应有专门机构和专人做信息搜集和调研, 以便加强对世界劳务市场的需求和发展趋向的调查研究, 引导企业对国际市场作出准确的预期和判断, 以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国际劳务市场抢占先机。 (3) 争取在国外设立机构。 亚洲的劳务输出大国都在国外设立劳务机构, 为国内公司开疆辟土, 他们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学习。现在的中国, 走出国门不是难事。因此, 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 应该化“坐商”为“行商”, 有选择、有重点地到劳务输入国布网设点, 设立办事机构, 派精练的业务骨干常驻国外, 直接面对市场, 面对客户, 一边抓市场开拓, 一边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 不断提高企业的对外信誉, 如此良性循环, 才能招揽更广泛的客户。 2.7 增强企业活力, 培养经营管理人才 对外劳务企业经营的业务是促使人力资源的流动。企业内部要进行技术、管理、业务创新, 培养专业能力, 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主要在于企业人员的管理和使用问题。 (1) 改变企业机制。 鉴于不少企业缺乏良好的机制和个人施展才能的舞台, 要调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机制和经营结构, 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提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还有不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这种体制无法真正适应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因此必须以思想观念转变为先导, 进行经营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服务性行业, 为非国家保护的产业, 应该实行国退民进的方针, 逐步改变现在国有身份, 实行多元化投资。因为这类企业不需要很大的投资, 公司发展主要是发挥人才的优势, 因此可以实行向骨干群体持股的方式转型, 改革旧的分配体制, 使职工的收入分配与其业绩挂钩, 真正做到按绩分配。避免产生类似国有外贸企业出现业务骨干一走、业务全部带走的局面。也可以尝试建立合伙人制度, 进行股份制改造, 以企业品牌为基础, 国家占有控股权, 分配主要经营者占一定份额, 让企业员工把公司看作自己的公司, 把工作当作与个人命运相关的事业来做, 这样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和调动员工的智慧和积极性。 (2) 培养管理经营人才。 稳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海外劳务拓展的关键。培养和引进语言能力强、通晓业务和管理、熟悉和掌握国际惯例的市场开拓人才, 才能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把造就、培养素质较高、有竞争能力的国外经营管理人员放在重要位置。称职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是复合型的人才, 具体体现在:一要有见识。具有成熟而客观的判断能力, 有一定经验, 工作有预见性、系统性, 能识大体顾大局;二要有知识。在国际上开展劳务合作难度很大, 因此不仅要有一定的技术知识, 还应当具有国际劳务输出管理方面的知识以及掌握所在国的有关知识, 而且工作语言的运用必不可少;三要有能力。既有组织实施并完成任务的能力, 又具有用好人、管理人的能力, 同时对各类突发事件有迅速应变、妥善处理的能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拥有一批这样的人才, 在国际劳务市场的激烈竞争中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国际劳务市场是一个充满严峻挑战、又有重大商机的大舞台。我国在人力资源上具有无可比拟的潜力。总结我们以往的经验与不足, 寻找出解决的方法与措施, 在工作中加以改正和克服, 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事业必将产生质的飞跃。 摘要:对外劳务合作是我国重要国策。通过分析我国近30年来劳务外派存在的问题, 探索各种有效的解决途径, 以利于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劳务输出规模和提高服务质量和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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